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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海关经贸新规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13 阅读量:1

928日,单一窗口发布货物申报“两段准入”功能启用的通知,自930日起,在京朝阳关(0118)、东疆港区(0217)、昆山海关(2325)、外港海关(2225)、广州机场(5141)、海珠海关(5120)、新沙海关(5212)、蛇口海关(5304)、前海海关(5356)等9个隶属关区开启“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以上关区的“两段准入”试点企业可在货物申报中提交“两段准入”申请。

“两段准入”是指以进口货物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含场地)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两类监管作业(分别简称“第一段监管”“第二段监管”)的海关监管方式。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现予以公布。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010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1)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声明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模板见附件2)。

二、对收货人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实施合格评定时,重点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三、对收货人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仍采用现行的检验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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