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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哪些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22 阅读量:1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

各国征收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来源地原则和纳税人居住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如果纳税人居住地国与其取得所得的来源地国之间没有作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调安排,往往造成征税重叠,不仅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间资金流动、劳务交流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在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已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效力和使用范围

一般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适用于哪些人,一是限于哪些税种。

在人的范围方面,通常只限于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于其他人。

所谓居民,是指按所在国法律,基于居住期、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税收上视同法人的团体,而不问其国籍。

在税种方面,一般都限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不涉及以交易或财产等为征税对象的税种。通常在概括规定按征税对象明确税种范围的同时,还具体列举适用于哪些现行的税种:

1)明确以对所得的征税为协定的范围。

2)双方分别列出协定所适用的现行税种。

3)明确适用于协定签订以后,增加或代替现行税种的税收。

另外,还有两个需要商定的问题:

◆ 是否包括地方政府征收的所得税?

一般认为地方所得税属于对所得的征税,应当列入协定的税种范围。

◆ 税收无差别待遇是否包括除了对所得征税以外的其他税种?

一般是作为一项特别规定,允许税收无差别待遇所适用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其他各种税收。

与我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毛里求斯、苏丹、埃及、塞舌尔、南非、突尼斯、摩洛哥、尼日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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